中国人民大学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5-20编辑:档案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在校内外举办的,对学校具有重大意义或重要影响的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学校的调研考察活动;    

(二)学校召开的重大会议,如党代会、教代会、重要学术会议等;    

(三)以重大事件、重大纪念日、重要人物为主题的纪念、庆典活动;    

(四)学校重大项目开工、奠基、落成(竣工)典礼,揭牌仪式;    

(五)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对活动; 

(六)其他学校历史发展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或具有较大国内外影响力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由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界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档案,是指学校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类实施、统筹协作的工作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推动档案利用与开发,为学校发展和突发事件应对留存历史的记忆、提供现实的信息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五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数字化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活动经费预算或保障措施。    

第六条 档案馆负责学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接收征集、集中保管、编研开发并提供利用。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提前介入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并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    

第七条 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的主办单位(或责任单位)在制订实施计划或制定应急预案时应当同时制订档案收集、整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主办单位(或责任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结束后2个月内按本细则第九条将收集整理好的档案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由承办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声像档案要注明时间、地点、人物、事由、拍摄者五要素。承办单位(或责任单位)为两个及以上的,由承担主要工作(或主要责任)的单位(即主要承办单位或主要责任单位)立卷归档,其他承办单位(或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主要承办单位(或主要责任单位)汇交。    

第九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实行清单管理制度,主办单位(或责任单位)应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一)领导指示、批示,机构成立及分工文件材料,工作制度、预案、方案、报告、报表、简报、总结,会议材料,奖惩材料,大事记、宣传报道,各单位按照分工或职责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照片、录音、录像; 

(三)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信息; 

(四)印章、题词、活动标志、证件、证书、纪念册、 纪念章、奖杯、奖牌、奖章、奖状、牌匾、锦旗等实物档案; 

(五)其他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档案,学校鼓励档案所有者向校档案馆捐赠或者寄存。捐赠者、寄存者对其档案材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设立专题进行管理,建立相应的专题目录。

第十二条 档案馆应对接收进馆的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档案及时开展编制检索工具、内容数字化等工作,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